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行,实现了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身份转变,促使用人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为各类单位更好地使用人才及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个人才能提供了便利和保障。
一、代理范围
(一)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非国有独资企业,民营非企业单位,外地驻烟单位及内联企业,国(境)外企业驻烟办事机构等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聘用的人员,均应委托人事代理;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尚未落实单位的个人;受聘在区外工作,但不转移户口和工作关系的个人;自费出国留学和离职进修的个人;自谋职业尚未落实单位及派遣期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往届大中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个人人事代理;
(三)实行全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和所有改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也应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二、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人事档案管理,出具与档案相关的各种证明材料;
(二)人事行政关系的调转和管理;
(三)代办职称评审;
(四)代办各种社会保险;
(五)出国政审;
(六)认定工龄、工作身份;
(七)办理退休手续;
(八)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三、代理程序
(一)委托方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1、企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事业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
3、个人委托的,应当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三)委托方和人才服务机构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定人事代理关系,
交纳代理费用。
四、代理期限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期限一般应与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致;受聘到外地工作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初次代理人员期限可为1-3年。